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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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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回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1、出资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单位)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加盖出资人(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章程;
5、出资人(单位)的资格证明;
出资人(单位)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人(单位)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单位)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单位)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单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单位)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可在工商局注册部门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 下载中心: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住所在宝安、龙岗的企业法人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
| 此项许可须年检。年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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