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四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1、出资人签署的《营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出资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①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③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的任命决定,由出资人盖章;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营业单位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填写《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可在工商局注册部门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 下载中心: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经营场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300元。
收费依据:《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
| 此项许可须年检。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条。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