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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地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及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因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而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可参照附件2)。 |
| 填写《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可在工商局注册部门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 下载中心: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
| 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经营场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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