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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投资人、投资人改变姓名、变更出资方式、变更出资额。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第十三条。 |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同时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名称: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2、变更企业住所: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3、变更投资人:
①投资人转让的:转让协议书(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新投资人的照片(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计划生育证明(见说明);
②投资人法定继承的:法定继承文件,新投资人的照片(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计划生育证明(见说明);
4、投资人改变姓名:新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变更出资方式:应当提交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化的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6、变更出资额:提交(一)、(二)、(三)项。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①目录一、二、三、四项是申请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同时还应根据变更具体事项提交相应文件。
②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
| 下载中心: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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