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隶属企业关于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四)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通知函(原件1份,本市企业免提交);
(六)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见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本市企业免提交);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
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的场所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隶属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场所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隶属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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