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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字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见说明2);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3);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未规定营业期限的免提交);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未规定实收资本的免提交);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见说明4)
8、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见说明5);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见说明7);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各1份,转让的股权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4);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股东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见说明6);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公司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填写好的相应公司类型的设立申请书(具体申请材料详见该设立申请书)。
(十一)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十二)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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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4、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7、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原件各1份,见说明3);
9、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0、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 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事项的,只需填写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股东会或董事会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作出决议。
2、 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3、 公司住所为公司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住所为公司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1) 股东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自然人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该企业关于同意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该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该企业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 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
6、 股东更名证明是指:(1)股东为单位的,为该股东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2)股东为自然人的,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
7、 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公司及转让方就该股权转让事项已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已做出答复及答复内容的说明。 |
|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
| 下载中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
收费标准:1、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及《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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