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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的广告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二条。 |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填写《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填写《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中心: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
| 新办《广告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
| 《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应当根据广告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广告媒介的使用期限核定。 |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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