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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240项;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 77号令)第五条。 |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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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一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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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 下载中心: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
(一)消费品类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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