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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十九条。 |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外国投资者变更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 《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
| 下载中心:清算组成员备案申请书。 |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由市贸易工业局审批、住所在保税区内或投资总额等于、大于3000万美元的,由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受理;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由区贸易工业局审批或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
| 便于公司登记机关掌握公司的全面情况,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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