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
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
| 3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
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
| 6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
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
| 7 |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
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
| 10 |
企业法人设立 |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
| 11 |
企业法人变更 |
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
| 24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
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
| 25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
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
| 29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 |
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其他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
| 34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 |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办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
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 35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变更 |
合作开发、承包石油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收取变更费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