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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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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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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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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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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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3、通过网上注册方式申请公司设立的,在注册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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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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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人数为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的首期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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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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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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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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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提交原件核对) ;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b、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c、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d、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e、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者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f、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
(4)事业单位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核对原件。
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还应当提交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评估报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还应当提交确认文件。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3、企业法人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还应提交经审计的负债表。
4、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上述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所需提交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5、未指明为复印件的,提交原件;指明复印件的,提交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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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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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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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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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注册3个工作日,窗口办理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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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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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2、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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