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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注册预约流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注册登记程序,规范预约办事流程,提高网上注册办事效率,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网上注册登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申请企业登记,获得网上受理通知后应当进行网上预约,并按预约的时间前往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办事流程,称为网上注册预约流程。网上注册预约流程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人须登陆登记机关网站通过网上预约流程预约前往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时间。未经网上预约或未按预约时间前往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可不予接待。
第四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获得网上名称或设立受理通知后,进入网上注册预约流程。
第五条 网上预约以半个工作日为一个预约时间单位;申请人可在网上注册电脑系统中选择预约办事的时间。
第六条 网上注册电脑系统自动统计并公示最近15个工作日的预约情况,供申请人参考。
第七条 登记机关网上注册部门统筹安排每个预约时间单位所能接受的预约量。
第八条 申请人确定预约时间后,打印《网上名称(或设立)受理通知书》,凭该通知书前往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因故未能按预约时间现场提交材料的,须重新进行网上预约。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获得网上受理通知后15个日内进行网上预约。自登记机关发出网上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在网上预约、未提交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本规则未作特别规定的网上注册登记程序,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网上注册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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